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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urance for Service people's Obligatin
Times:2009-6-14 Click:355 Editor:YASH International Family Care
 

   Cooperating with China Pacific Property Insurance Company  (CPPIC), our company bring out Insurance for Service People's Obligation.

Insurance Item
保险项目
Insurance Content
保障内容
Insurance Amount
保障金额
Franchise
免赔额
Insurance for Employer Obligation
雇主责任保险
Accident Death
人伤死亡保险
15万元
RMB150,000
No Franchise
无免赔
Accident Deformity
人伤残疾保险
15万元
RMB150,000
No Franchise
无免赔
Medicare
医疗费用赔偿
2万元,每人每次限额1万元
RMB20,000,
Max. RMB10,000/(Person. Time)
No Franchise
无免赔
Inpatient Allowance
住院津贴赔偿
20元/天
RMB20/Day
最长赔付180天
Compensation for labor delay
误工费
30元/天
RMB30/Day
免赔5天
Insurance for Service People’s Obligation
家政人员责任保险
Property Loss
财产损失赔偿
6万元/次
60,000/Time
免赔300/次
Accident Death
人伤死亡赔偿
20万元/人
RMB200,000/Person
免赔300/次
Accident Deformity
人伤伤残赔偿
20万元/人
RMB200,000/Person
免赔300/次
Medicare
医疗费用赔偿
4000元/人
RMB4,000/Person
No Franchise
无免赔

备注:以保险条款详细说明为准
Note: Detailed description of the insurance provisions to prevail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政经营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下同)境内依法设立的家政服务经营者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工作中,因过失行为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损害或直接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  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家政服务人员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家政服务人员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不宜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
(三)家政服务人员没有合法、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的。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政服务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二)第三者罹患疾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手术;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核爆炸;
(五)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六)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
第七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现金、金银、首饰、珠宝等的损失;
(二)有价证券、票证、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的损失;
(三)古玩、家畜、花草、树木、宠物及其他难以鉴定价值的家庭财产损失;
(四)车辆损失;
(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间接财产损失;
(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或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七)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第八条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一切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期满可续保,但须另办手续。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第十条  本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人身损害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明确说明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与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投保人不
得解除本合同的情况外,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自其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退还保险费;如在延迟退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按
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各种必要的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或按双方约定期限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时,投保人应对投保单中的事项以及保险人提出
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九条  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约定一次****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载明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规定,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采取合理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对有关部门或者保险人提出的风险防范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避免或减少赔偿责任。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其赔偿责任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的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索赔金额;当被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及时送交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保险人无法界定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有权对无法核实部分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赔偿责任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的赔偿责任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索赔人做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否则,保险人有权扣减赔偿金额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与索赔相关的各种证明和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无法确定,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被保险人未如实说明情况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
(二)引起索赔的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劳动合同;
(三)事故情况说明;
(四)财产损失清单;
(五)人身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
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
(一)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在按照上述方式之一确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后,保险人的实际赔偿金额还应在此基础上扣减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再予以赔偿。
保险人在每次事故中对第三者每人人身损害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人身损害每人赔偿限额;保险人在每次事故中对第三者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在第三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且赔偿时不扣减免赔额,但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总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10%。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保险事故和非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法律费用是因何种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保险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占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的比例赔偿法律费用。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发现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将按照本合同累计赔偿限额占全部相关保险合同累计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应由其他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其他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其他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其他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其他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在保险人向其他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告知其知晓的有关情况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资料,积极协助保险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的与该次保险事故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
    合同解除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
第三十三条  保险期间内,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并且累计赔偿金额尚未达到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情况下,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保险人也可以解除本合同。保险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投保人,本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投保人最后所留通讯地址后的第十五日二十四时起终止。
第三十四条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年保险费5%的手续费,保险人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后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如果解除时,本合同项下仍有尚未赔偿结案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在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本合同解除;
(二)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三)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偿金额已达到保险单中载明
的累计赔偿限额;
(四)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中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中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司法管辖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释    义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中有关专业术语的定义如下:
保 险 人:是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政服务经营者:是指依法成立,以家政服务为经营范围,并依法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家政服务人员:是指具有法定劳动资格,依法与被保险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以从事家庭服务而取得报酬的人员。
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家政服务人员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人身损害:是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每次事故:是指一名或多名索赔权利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本合同将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在本合同中简称为每次事故。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年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365)×(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累计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赔偿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法律费用。
实际保险期间:是指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剩余保险期间:是指自本合同终止日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除以上定义外,对其他专业术语的理解,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为准。
保险费
一、基本费率
基本费率:3‰
备注:每次事故人身损害每人赔偿限额不超过100000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不超过10000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150000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300元。
二、风险调整系数
风险状况评分表

2

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企业性质
5
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街道、居委会开办的公司
企业开办的公司
社会团体、民营、个体开办的家政公司
其他
 
5
3
2
0
用工形式
10
全日制为主
混合形式
小时工为主
其他
 
10
8
5
0
培训情况
10
良好
一般
较差
 
10
8
6
2
家政服务人员学历情况
5
大专以上
高中以上
高中以下
 
 
5
3
1
 
家政服务人员来源
5
城镇下岗职工为主
城镇人员为主
农村人员为主
混合形式
 
5
3
1
2
家政服务项目
5
保洁类
护理类
综合类
 
 
2
5
4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15
5万以下
5-10万(不含)
10万元以上
 
 
15
10
5
 
累计赔偿限额
10
11万以下
11万~20万(不含)
20万元~30万(不含)
30万及以上
 
5
8
10
家政经营者家政服务人员数量
15
100名以下
100(含)~500名
500(含)~1000名
1000名(含)以上
 
15
12
8
3
家政公司经营状况、资产、信誉等
20
优秀
良好
一般
较差
 
20
15
10
0
总分
 
 
风险调整系数表
总分
50以下
50~60(不含)
60~70(不含)
70~80(不含)
80~90(不含)
90~100
风险调整系数
1.5
1.2
1
0.8
0.6
0.5
招标及统保业务,可以不采用风险状况评分表,根据实际情况,费率上下浮动50%。
三、年保费计算
年保险费=累计赔偿限额×基本费率×风险调整系数
 
Search Service People
Age:
Sex:
Degree:
Experience:
Strength:
Expected:
Yash S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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